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精释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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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精释和案例

时间: 2025-01-25 来源:水浸监测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成员是否允许他人进入住宅的权利(许诺权)。只有未经允许进入的才是非法侵入住宅,在经过允许进入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不属于非法侵入,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要素的功能在于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存在阻却违法性的法令行为和紧急避难行为。住宅就是个人的日常生活场所。“住宅”强调的是许诺权、人身权,而“户”强调的是安宁、平和。学生宿舍、宾馆房间虽可谓“住宅”,但不能谓之“户”。一只手从窗户伸进他人浴室,也属于非法侵入住宅。误以为渔民的渔船不是住宅而侵入,属于涵摄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评价。侵入住宅的,应数罪并罚。读中学的女儿不顾父母反对,带男朋友进入自己卧室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的,也属于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继续犯。应实质解释,要求成立本罪也必须情节严重。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主要存在住宅权说与安宁说的争论。住宅权说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成员是否允许他人进入住宅的权利(许诺权)。安宁说也称平稳说,主张只有侵入住宅的行为侵害了住宅权人的生活安宁或者平稳时,才成立犯罪。张明楷教授认为,虽然不排除将来会采取住宅权说的可能,但当下宜采取安宁说,理由是:(1)我国居民几代同堂的现象并不罕见。如果采取住宅权说,可能面临因住宅成员对是否承诺他人进入看法不一致而难以处理的问题,而采取安宁说,则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2)从整体上看,我国《刑法》处罚的范围较窄,如果采取住宅权说,那么只要进入住宅的行为没有正真获得住宅成员的承诺就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明显会扩大处罚范围。(3)我国《刑法》第245条第1款仅将住宅规定为侵入对象,而没有将其他建筑物作为侵入对象。可是,其他建筑物一般也有人看守、管理,除公共场所外,进入其他建筑物的也应得到看守者的承诺。但是,没有正真获得他人承诺而侵入住宅以外的建筑物的,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显然,如果采取住宅权说,则与《刑法》仅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协调。而采取安宁说,正好符合住宅的功能与国民对住宅安宁的愿望。(4)在我国,侵入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内的数人的意思时,仅成立一罪,而非数罪。采取安宁说正好符合这一结论。而采取住宅权说,则难以说明上述行为仅构成一罪。(5)《刑法》规定非法侵人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权的一面,但是,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保护形式上的权限,而是为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6)从我国的司法现在的状况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生活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对于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为,都没有认定为犯罪。

  本书主张住宅权说,认为上述安宁说存在疑问。其一,我国现在很少有几代同堂的现象,大多数都是核心家庭模式。其二,采取住宅权说也未必就会扩大本罪的处罚范围。根据实质的违法性论观点,只有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才会被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三,之所以《刑法》只处罚非法侵人住宅的行为,是因为住宅权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其四,非法侵入住宅违反了数个成员的意思的,由于只有一个非法侵入行为,故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的想象竞合,以一罪定罪处罚即可。其五,可以认为非法侵入行为之所以侵害了住宅安宁,正是因为违背了住宅权人的意志。或者说,未经允许进入就会侵害住宅的安宁。其六,固然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处罚严重妨害了住宅成员的生活平稳与安宁的行为,但应认识到,这一是因为人们保护住宅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与司法人员的观念问题,二正是因为违反住宅权人的意志的闯人才会严重妨害住宅成员的生活平稳与安宁。其七,“安宁”是啥意思?怎么样来判断?这是比较模煳的。其八,既然侵入住宅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怎会是跟被害人自由决定的意志相分离?也就是说,认定本罪不可能不考虑被害人的意志内容,而这个意志内容只能是住宅权人是否同意他人进入住宅的权利,而不是隐私权或者其他内容。

  我国《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只是非法“侵入”住宅,但我国刑法通说教科书却众口一词地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的确,在德国、日本刑法中,不退去是与侵入相并列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不退去不属于侵入。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不退去行为,刑法理论却想当然地认为不退去也属于侵入。应该说,这是照抄域外刑法教科书的结果,是一种类推解释,不退去不符合侵入的要求。质言之,只有未经允许进入的才是非法侵入住宅,在经过允许进入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不属于非法侵入,不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非法”要素的功能在于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存在阻却违法性的法令行为和紧急避难行为。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法令,以扣押、搜查、逮捕等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狂犬等的袭击而侵人他人住宅的,都阻却违法性。

  应该说,住宅就是个人的日常生活场所。具体来讲,认定住宅要把握以下几点:(1)住宅可以是临时性的场所,不要求必须是永久性的。(2)必须有一定的日常生活设施,只有这样才可以称之为日常生活场所,如果完全是一座空房子,不能称其为住宅。(3)住宅不等于建筑物,或者说,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临时搭建的帐篷、房车等也属于住宅;如果住宅表现为建筑物,也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侵入建筑物的一部分就可以。(4)住宅包括周围封闭的庭院(围绕地)。(5)住宅必须是供他人使用,只要是行为人不在其中生活的住宅,就是他人的住宅。(6)住宅不要求是他人合法占有和占用的场所,非法占有的也不能排除在外。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强调的是许诺权、人身权,而“户”强调的是安宁、平和。在本书看来,学生宿舍、宾馆房间虽可谓“住宅”,但不能谓之“户”。非法侵入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的,可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进入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盗窃、抢劫的,不能评价为入户盗窃、抢劫。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不是特别需要身体的全部侵入,哪怕只是一只手从窗户伸进他人的浴室,一只脚踏进他人的门厅,都可以认为非法侵入了他人住宅。可以设想,一位女士晚上洗澡的时候,突然一只手从窗户伸进来了,她会有什么反应?如果觉得这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就可以认为不需要身体的全部侵入,只需要身体的部分侵入,就能评价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应限于身体的侵入,单纯的物品或者声音的侵入,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比如向住宅打骚扰电话,将物品扔进他人住宅,都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人没有进入他人住宅内,但登上他人屋顶的,或者趴在别人窗外偷窥的,都难以评价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7.抢劫犯打招唿说“晚上好”,主人说“请进”的,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不管是采用安宁说还是采取住宅权说,只要被害人同意有效,进入住宅的行为就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被害人同意行为人进入客厅,但行为人未经允许进入卧室,那么当然属于非法侵入住宅。也就是说,要肯定被害人对住宅内的不同房间具有独立的住宅权。行为人隐瞒抢劫的意图跟主人打招唿说“晚上好”,主人说“请进”的,属于法益关系的错误,同意无效,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人隐瞒犯罪意图冒充燃气公司人员进门抄燃气度数的,也属于法益关系错误,同意无效,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果主张全部侵入说,就会认为只有人的身体全部进入,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但如果主张部分侵入说,就会认为伸进去一只手、踏进一只脚,也能成立本罪的既遂。本书主张部分侵入说。

  误以为渔民的渔船不是住宅而侵人的,属于涵摄的错误、评价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评价,正如误以为杀掉他人的狗不属于毁坏财物一样,不影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

  虽然有观点认为侵入住宅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不再单独评价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但本书认为,在我国牵连犯并不是法定概念,存在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原则上都应数罪并罚。侵入住宅,无疑存在数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所以没理由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罪数罪并罚。

  11.读中学的女儿不顾父母反对,带男朋友进入自己卧室的,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住宅成员中的部分人同意、部分人不同意的怎么样处理?这是住宅权说必然面临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外有3种学说:(1)全员同意说,即只有全体成员都同意了,行为人的进入行为才不构成犯罪。按照这一个观点,读中学的女儿谈恋爱,妈妈不同意,男朋友来了,女儿让男朋友进来,如果她妈妈不同意,男朋友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学说虽然肯定了所有成员的住宅权,但同时也否认了所有成员的住宅权。(2)一员同意说。这又可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是只要住宅里的任何一员同意就有效,不管其他人如何反对;二是一员同意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同意者滥用了住宅权,导致不能期待其他成员容忍,则该同意无效。例如,谈恋爱的中学生女儿把男朋友带到父母卧室发生性行为的,就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3)在场者优先说。按照这种观点,丈夫出差了,妻子把情人带到家里幽会的,这种行为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应该说,将“一员同意说”的第二种观点与“在场者优先说”结合起来,就能够合理划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范围。谈恋爱的中学生女儿只是把男朋友带到自己卧室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如果把男朋友带到父母卧室发生性行为,恐怕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了。丈夫出差,妻子将情人带到家里幽会的,因为得到在场者同意,所以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12.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的,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住宅不要求是他人合法占有和占用的,不能因为他人对住宅的占有是非法的,就直接否认他人具有《刑法》上的住宅权。也就是说,不应将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住宅权理解为民法上的居住权利,这里的住宅权仅仅是是否同意他人进入住宅的权利。因此,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的,也侵犯了房客的住宅权,也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在非法侵入后只要行为人不退出,可以认为法益每时每刻都在受到同等程度的侵害,能够持续性地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应当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退出之日起算。

  本罪罪状的表述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项的规定没什么不同,但一个是犯罪,一个只是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应对本罪成立条件进行实质解释,即只有严重侵犯住宅权也就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只将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本罪处理,如将棺材抬到别人客厅,长期滞留在别人家里。当然,既然我们大家都认为本罪的法益不是住宅的安宁而是住宅权,就可以适当扩大本罪的处罚范围,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的,原则上都可当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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