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 天津这笔钱标准定了!连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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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 天津这笔钱标准定了!连发4个月!

时间: 2024-11-24 来源:水浸监测

  属于工资范畴,是对于在高温天气下,室外温度达到或超过35摄氏度时,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劳动场所不能降低到33摄氏度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

  答:用人单位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期间是发放高温津贴的前提,用人单位在此气温下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在此气温下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均属于高温天气作业,应当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答:按照我市有关法律法规,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至9月份,属于暑期发放的职工福利。但高温津贴不同于防暑降温费,其发放的条件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只要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无论是不是处于暑期,企业均应按规定发高温津贴。

  答:高温天气的温度数据,以实际作业地点的气象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因此,工作地点不固定或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无论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否为高温天气,均应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答: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薪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按日计算、按月随职工工资发放。

  按日计算高温津贴时,可根据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具体折算方式为劳动者当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除以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约定的日工作小时数大于8小时的,按8小时折算。

  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答:原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发布《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防暑降温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根据生产特点,逐项抓好落实。在劳动用工方面,要合理的安排上班时间,减少室外作业,实行轮换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增加休息时间,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 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 用人单位理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理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 用人单位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和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验证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如遇企业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企业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