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第三季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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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第三季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1-16 来源:机房动环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将第三季度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2024年03月28日10时,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遂昌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浙江某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遂昌县城市文化综合公共区域消防维护保养项目中,该单位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核查消防设施操作员系统录入的人员与实际到场开展人员不一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该公司积极努力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浙江某消防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2023年12月1日,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缙云县博物馆(李震坚艺术馆)改造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报告中检测时间与消控室主机中记录时间不一致,检验测试单位浙江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出具虚假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024年1月29日,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浙江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分别对浙江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和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经营事物的规模开展执业活动;(六)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024年4月2日,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涉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取证,该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2024年5月30日,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吴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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